发布时间:2024-08-14 04:46:43 浏览:
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据微信公众号“柴桑发布”8月12日消息,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柴桑区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购房优惠券、团购补贴、推行房票安置等方面。
文件要求,实行“购房优惠券”补贴政策。自2024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家庭为单位,对在本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发放总计300张购房优惠券(按商品房合同提交网签时间先后顺序),购房优惠券面额为合同约定的所购商品住房总价款的10%(其中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承担5%)。购房优惠券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在商品房合同签订时以电子券形式同时发放使用,购房优惠券不能用于交纳定金、首付款。可使用购房优惠券的房地产项目名单,由自愿承担5%的购房优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出申请并做出保交房承诺,经区住建局核对后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兑现,资金涉及政府承担的部分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同时,实行“商品房团购”补贴政策。为保障新进人才落户和满足市民改善住房需求,多渠道促进本区商品住房销售,落实“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自2024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本区内组团一次性购买商品住房10套以上(含10套),经审核后可享受优惠补贴政策。团购商品住房享受购房总价款12%的购房补贴优惠(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承担6%)。可进行团购优惠补贴政策的房地产项目名单,由自愿承担6%的团购优惠补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出申请并做出保交房承诺,经区住建局核对后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团购活动,资金涉及政府承担的部分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文件明确,“购房优惠券”补贴和“商品房团购”补贴不可重叠享受。“商品房团购”总房源限300套,不计入“购房优惠券”总量。一个家庭购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实行“房票”安置政策。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除上级批准新建的外需实物安置的,原则上以购买存量新建商品住房方式予以安置。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初始持有人为房屋被征收人,可转让一次,转让时应到区住建局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房票票面总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含货币补偿奖励部分)+房票购房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装修补偿等其他费用不计入房票票面总额,仍按原渠道以现金形式发放。房票购房奖励最高为该房票房屋货币补偿款的20%(其中最高5%由所购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以开具房票时间至购房时间(商品房合同网签时间)分阶段递减,超过12个月购房不再享受。房票不找零,一张房票可用于购买一套或同一项目多套商品房,也可多张房票购买一套商品房。由自愿承担房票购房奖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出房票使用申请并做出保交房承诺,经区住建局房地产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房票,按区内相关政策进行兑现(具体操作见实施细则)。
开展购房促销活动。自2024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区购房新建商品房的,开展“买房抽大奖”活动,每完成新建商品住房网签200套,组织开展一期抽奖活动(原则上不超过3期)。每期抽奖活动设特等奖1名(奖现金10万元)、一等奖2名(奖现金4万元)、二等奖3名(奖现金2万元)、三等奖6名(奖现金1万元),抽奖活动以具体文件为准。
柴桑区还将实行支持商品房现房销售。积极探索商品房现售销售试点。自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区签订商品住房现售合同且完成契税缴纳的个人,可享受100%购房契税补贴优惠。
支持城市住房“以旧换新”。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者三方联动,通过市场化交易模式实现城市住房“以旧换新”。探索在区政府财政补贴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下,由房企和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企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企包销,由第三方购买,有关部门按照实际交易情况为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和纳税服务。对2024年8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卖旧买新的购房者,其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可按首套房享受首付比和按揭利率优惠。争取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国有平台企业、地方政策性住房经营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收购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市场租赁房、文旅民宿、公寓等。
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本区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区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支持税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在市场价格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且累计幅度超过10%时,及时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打通房产置换链条。区税务部门按规定适时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优化完善土地增值税征管期限。
文件提出,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政策低限执行。职工家庭在当地无成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者公积金首次贷款已结清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增加“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承诺的,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文件还提出,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本区购房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至100万元/户;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限额提高至60万元/户。二孩、三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上调10%、20%,地市级领军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20%,缴存职工购买装配式住宅、星级绿色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20%,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百分比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不叠加享受。
实行“既贷又提”公积金政策,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首付款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每月对冲还贷和提前还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满5000元即可不限次数提前还款并随时线上办理。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积极扩大长江中游城市群、赣鄂湘区域城市异地缴存互认互贷合作范围,区域发展合作协议城市缴存职工享受本地职工贷款同等待遇。进一步推进灵活就业人群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制度的公平性,灵活就业人员在贷款条件、贷款额度等方面均享受单位缴存职工同等待遇。
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仅以拟购房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的居民家庭在当地已购商品住房总套数为核算依据,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若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区有住房,能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源信息编码并已挂牌出售证明的,可按核减后名下住房套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加强住房信贷支持。下调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其中首套住房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为不低于25%。取消本区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结合实际调低新发放商业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提前释放存量房贷款保证金,支持保交房项目建设。在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的基础上,将保交房项目住房公积金存量贷款保证金比例降至2.5%,超出部分提前释放,以支持本区保交房项目建设。符合保证金解付条件的,及时将保证金退付至规定账户内。对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和已摸底确认的CD级危房,按省里要求国开行和农发行给予贷款等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