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市先后出台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

发布时间:2024-09-20 20:50:00    浏览:

  近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这份文件对空置房物业费缴纳优惠比例作了明确要求。

  按物业管理的行业习惯,房屋空置一般是指未装修或也未入住的情形。近年来,物业与业主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问题的导火索多集中在物业费上,尤其是空置房该不该交物业费,常常引发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纠纷。

  《法治周末》记者调查发现,对于空置房是否优惠缴纳物业费,各地规定不一。那么,在有优惠政策的地方,业主又该如何依法享受空置房优惠缴费这一政策“红利”?

  据悉,《物业管理条例》对空置房的物业费是否可以给予优惠,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过有的省市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驻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服务标准的20%至90%交纳空置物业费,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湖南省此次出台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空置房物业费缴纳比例作了详细的规定,即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使用的空置房物业费按不超过90%缴纳。此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如《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70%的费用;《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60%。

  空置房物业优惠力度最大是河北省石家庄市,2010年3月1日施行的《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jinnian金年会官网并办理相关手续。”

  5月12日,《法治周末》记者登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官网发现,在“政民互动”栏目中,有关“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有关政策规定,成了市民们咨询的热点问题。

  2021年3月2日,有网友给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留言称,其购买的住房交房后一直没有入住、使用和装修,空置期间是否可以按照20%缴纳物业服务费?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复认为,这种情况符合《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

  空置房优惠缴纳物业费,减轻了业主的经济负担,缓解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但有部分地方在空置房物业优惠政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又取消了优惠政策,这背后又有何原因?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70%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据悉,该条例于2018年进行修订。《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再对房屋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问题进行规定。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相关人士曾向媒体透露,取消空置房物业费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响应中央“房住不炒”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炒房投资者的成本。

  类似的情况,在海南省也存在。有媒体披露,为推动海南房地产业的发展,海南省从2006年8月开始,对连续3个月以上的空置房物业费7折收取。随着自2009年年末海南房地产业迅速发展,物业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展,空置房物业费7折收费的规定饱受争议。2011年1月1日,《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规定:“物业依法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全额交纳。”这意味着海南实施4年多的空置房物业费打7折将成为历史,即使房子一直没人住,也要全额缴纳物业费。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再次明确,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原来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2018年,此办法修订时,删掉了“空置房优惠缴纳物业费”这一条。江苏媒体报道称,删除这一规定,目的是希望对于类似空置房的物业费缴纳比例,能通过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的方式来确定。

  空置房享受优惠缴纳物业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业主的经济压力。但有律师提醒,空置房业主在享受优惠缴纳物业费的政策“红利”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会给空置房的认定带来纠纷。

  2017年前夕,青岛市民倪某购买了一套137.67平方米的房子。2017年10月29日,倪某妻子孙某与青岛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入住合约》,对如何收取物业费作了约定。后因倪某、孙某欠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倪某起诉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交的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216.4元。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60%。”

  倪某称,这套房屋是在2021年4月26日向物业缴纳装修押金进场装修的,6月9日才装修完毕。倪某认为,因为房子前期属于空置房,所以应该享受空置房优惠缴纳物业费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青岛某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未处于空置状态,且倪某、孙某作为业主亦未履行至物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的空置减免物业费的手续,因此,倪某、孙某主张不支付物业费或物业费打折支付的理由,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治周末》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类似的空置房物业收费纠纷案还有很多,因为空置房业主事先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后期在法院诉讼时经常遭遇到败诉的结果。

  长沙律师曾技芝建议,购房业主在新房交房之后,如果尚未装修入住的,可以先了解一下当地空置房是否有优惠政策,如果有优惠政策,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书面报备,申请按照当地空置房优惠政策来缴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