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9 13:59:52 浏览:
10月1日,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政策解读。
1.新购住房所在地为哈尔滨市城六区的(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以市不动产共享数据查询结果为准。
2.新购住房所在地为城六区以外其他三区九县的(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延寿县、宾县、依兰县、木兰县、通河县、巴彦县、方正县、五常市、尚志市金年会棋牌官网),需提供房产对应区县住房套数查询登记部门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二)新购住房所在地为铁路分中心本部及所属四个管理部管辖地区的(不包括哈尔滨市行政区域),以购房地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套数查询登记部门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为准。
2.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
2.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3.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中已结清或未结清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记录,均不认定为家庭住房的套数。
住房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在购房地的住房套数为准,不需要提供公积金缴存地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1.借款申请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出示电子码,哈公积金中心可通过住建部亮码可办业务实时核查证明材料,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代替《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个人缴存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