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29 14:39:08 浏览:
金年会app,为响应我市文化旅游设施和服务提升行动,规范住宿餐饮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诚信放心和谐消费环境,树立烟台良好城市形象,进一步增强“好客山东”品牌认同和消费认可,烟台市旅游饭店协会向全市住宿餐饮企业发出倡议:
第一条 住宿餐饮企业要严格遵守《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有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第二条 住宿餐饮企业要严格履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格标示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销售商品应当明确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应当分别标示;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住宿餐饮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第三条 住宿餐饮企业价格宣传应当真实、准确、无歧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实施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不得滥用行业优势地位操纵价格。
第四条 住宿餐饮企业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不得有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等行为。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第五条 住宿餐饮企业要高度重视价格诚信建设,不断完善酒店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持续加强员工价格诚信意识教育。对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应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坚持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企业声誉出发,及时主动与顾客沟通,争取第一时间积极协商解决。
第六条 住宿餐饮企业要加强自有渠道、在线旅游平台、旅行社等各类客房销售渠道价格管理,规范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力义务,杜绝“天价房”事件发生。
第七条 在线旅游平台向旅游消费者逐步推广使用平台自营及酒店餐饮企业官方预订渠道,并健全完善酒店客房价格异常波动预警机制,及时提醒相关经营者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客房,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八条 住宿餐饮企业要密切关注在线旅游平台、旅行社等客房销售渠道价格波动,如发现市场价格异常,可以及时向相关经营主体及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并妥善处理客房尾单销售价格,避免消费争议。
第九条 住宿餐饮企业、在线旅游平台、旅行社等经营主体应健全旅游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对消费者提出的酒店价格问题投诉,做到迅速响应、及时处置,不推诿扯皮、不拖沓敷衍,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线旅游平台逐步试点完善先行赔付制度,积极协助旅游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条 住宿餐饮企业、在线旅游平台应当认真履行自我承诺或倡议内容,自愿承担违规责任和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消费者的信任是企业最好的名片,消费者的认可是企业最好的口碑。希望广大住宿餐饮企业积极响应倡议,营造童叟无欺的营商氛围,共同维护行业声誉,树立良好城市形象,为烟台饭店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本倡议由烟台市旅游饭店协会发起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