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24 21:55:58 浏览:
金年会官方网站首页入口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人民群众密切关心及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现将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情简介:第18430555号(“一呆公寓”)商标是伊思德(中国)公司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6日。深圳一呆旅游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通过商标权转让依法获得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023年7月28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宣传单张、宣传海报、业主委托其管理公寓的合同文书等材料上,使用“一呆公寓”的店铺名称和相关服务商标,并以“一呆公寓”名义经营管理不动产。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商标侵权案。侵权主体在经营初期,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一呆公寓”的店铺名称和相关服务商标,并以“一呆公寓”名义经营管理不动产,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获得差异化竞争优势,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办案部门综合考量侵权事实、经营实际情形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有力维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23年8月15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和平县某农机店监督检查中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若干外盒包装上印有“专利号ZL0.0”字样的“码王”高硬度码钉在售。经核查发现,专利号为ZL0.0的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但能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已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生产、经营者继续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进行销售和宣传,易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误认为是专利技术产品,对消费者形成误导,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能够证明该假冒专利产品合法来源且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专利产品,办案部门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体现市场监管部门把握法治精神,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积极推进柔性执法工作。本案的查处,及时制止了销售误导消费者的假冒专利产品行为,对辖区内经营者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
三、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源县某粮食加工厂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2004年9月,“马坝油粘米”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广东省原曲江县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广东省原曲江县所辖行政区域。2023年3月1日,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东源县某粮食加工厂仓库内发现了两种标称生产商为该加工厂的使用“马坝油粘米”名称的袋装大米,现场未能提供合法使用“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证明文件,且东源县辖区非“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当事人擅自使用“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第五项规定,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马坝油粘米”产品名称,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产品和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地理标志是金字招牌、无形资产,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对保护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案件是我市市场监管部门首次适用《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查办的地理标志侵权案件,办案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线索,发函商请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相关情况,体现了执法的主动性、敏锐性和严谨性。本案的查办是一堂现实而又生动的“普法课”,教育引导本地区生产销售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者遵守相关法规,主动规避地理标志侵权行为,促进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平县某文具书店未经授权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产品案
案情简介:第A000020号奥林匹克标志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注册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标志,该奥林匹克标志注册公告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专有权有效期限10年。2023年1月18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双打”专项执法行动,在连平县某文具书店货架上发现有4个“冰墩墩”钥匙扣在摆售,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购进票据及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证明文件。当事人未经授权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授权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产品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形象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奥林匹克标志,属于特殊标志,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本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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