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9 09:45:28 浏览:
原标题:陈思等:锲而不舍 金石可镂——苏州市佳汇木业营造有限公司诉重庆MN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代理侧记
2023年5月,大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苏州市佳汇木业营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汇木业公司)委托,指派重庆办公室两位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对被告重庆MN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N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提起民事诉讼。接受委托以后,代理人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了反复、充分研究,然后起草各类法律文书,充分论证己方的诉讼请求,以期得到法院的认可、支持。经过一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案件终于取得胜诉。回忆、总结过去,是为了更好展望未来、以利再战。为此,特将办案过程的主要事件予以整理,抛砖引玉,与您共勉。
苏州市佳汇木业营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4日,于2006年5月7日成功注册第3833329号“三千方”品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并续展至今。当初之所以将“三千方”注册为品牌商标,是因为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公司所在的这个地方非常荒凉,到处都是高低不平的小土丘,后来土地承包到户,当地人靠勤劳、智慧的双手将数以千计的土丘全部移平。为了继承和发扬劳动人民艰苦奋斗的精神,佳汇木业公司以“三千方”注册商标,其含义为千方百计提供产品优化解决方案,千方百计打造产品知识产权,千方百计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另外,由于当时公司四周都是空地,缺少地理标志,因此人们渐渐地将这个区域称为“三千方”,最终得到当地政府的认可,并以此对该地进行命名。
佳汇木业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三聚氰胺饰面装饰板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之一,MN公司亦认可胶合板工艺系佳汇木业公司创造。第3833329号“三千方”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半成品木材、胶合板、已加工木材、贴面板、地板、软木(压缩)、木屑板、纤维板、树脂复合板、木地板。经过十多年艰辛经营,产品已经被生产企业、商家、消费者等广为熟知,在行业内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2021年5月,佳汇木业公司发现MN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板材上,使用同其商标近似的“美诺三千方”文字商标,对“三千方”商标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还会造成商标的混淆,扰乱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遂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市监局)进行举报,MN公司注册的第16176652号“美诺三千方”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混凝土、石膏、水泥、防水卷材、非金属折门、发光铺路块料、非金属广告栏、建筑玻璃、涂层(建筑材料),并不包含“多层实木板(胶合板)”,其将“美诺三千方”在该类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故九龙坡市监局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渝九龙坡市监处字[2021]4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56万余元的罚款。之后,MN公司仍持续使用该商标,情节恶劣,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佳汇木业公司在核准使用范围内,对第3833329号“三千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1. 因佳汇木业公司系该项新型板材压铸技术的发明人,以及“三千方”商标的知名度,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赞誉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最终将佳汇木业公司所在地命名为“三千方”。
2. 2007年12月,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三千方”“苏州市知名商标”称号。
3. 近二十年间,佳汇木业公司持续不断地投入巨额资金研发、宣传、推广等,将第3833329号商标应用于生产、销售活动中,使“三千方”品牌获得多项荣誉。
1. MN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其销售的产品等载体上突出使用含有“三千方”字样的文字或标识,并且超出商品范围违法使用,侵犯了佳汇木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 MN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以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而是恶意抢注近似商标,将“美诺三千方”登记为美术作品。其在后注册商标本应当对同种商品上的在先商标进行合理避让,避免侵犯或者掠夺他人的合法权益,却试图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攀附佳汇木业公司的商标荣誉,其行为难言正义。
3. MN公司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佳汇木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以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1.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认,损失在此应当包括品牌推广费用、合理的维权支出等。
3. 实务操作中,如何确定计算标准,准确计算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是比较难以处理的问题。因此,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通常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百万元以内确定赔偿金额,即适用法定赔偿。
在庭审中,MN公司辩称:第一,其主要代理的是国外品牌,其代理的品牌在重庆家居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第二,其是从事木饰面处理的加工企业,标注“美诺三千方”只是显示原材料系其采购,未经任何加工,不属于成品,不构成侵权;第三,在2021年5月被查获后并未在其商品上使用“美诺三千方”字样,而是注标为“美诺实业F☆☆☆☆”,被查处的“美诺三千方”与“MORO”“F☆☆☆☆”构成整体印制在成品板材中,能够区分商品来源,非故意侵权,属于使用不当,使用行为不会构成混淆;第四,关于“美诺三千方”字样在地图指引上的使用,暂时无法进行更改。被告因不当使用商标行为已被行政处罚,且使用时间较短,利润较低,获利较少,且在权属尚未明晰的情况下,并未继续使用“美诺三千方”商标,请求法院考虑以上因素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MN公司使用的“美诺三千方”完整包含了佳汇木业公司诉请保护商标“三千方”的全部文字,且字形几乎无差异,二者构成近似。其在第19类中的“胶合板”上使用“美诺三千方”商标构成侵权,其使用情形已超出了专用权范围。另外,介于“三千方”的由来及商誉,MN公司注册在后应对同种商品上的在先商标进行合理避让,避免侵权或者掠夺他人的合法权益,却试图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攀附佳汇木业公司的商标商誉,其行为难言正当。MN公司的使用行为不能视为其在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实质上妨害了佳汇木业公司诉请保护商标发挥识别作用,对佳汇木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基本性损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不应得到支持。
2024年1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MN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判令MN公司赔偿佳汇木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
佳汇木业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考虑以下方面,导致判决的赔偿金额较低。第一,“三千方”商标知名度较高以及佳汇木业公司多年的合理投入;第二,赔偿数额远低于MN公司的侵权获利;第三,判赔数额不足以弥补佳汇木业公司多年遭受的损失;第四,MN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较大;第五,赔偿数额过低也无法有效遏制社会同类型侵权行为。
MN公司提出上诉理由如下:第一,其从事的是木饰面处理的加工企业,客户群体均为家居厂等法人组织,对产品有较高的认识度,对市场也充分的了解,能够区分商品来源,不容易发生混淆商品来源的可能;第二,其代理的品牌在重庆市家居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商品均标注“F☆☆☆☆”标识;第三,MN公司已取得“美诺三千方”商标的使用权,且“美诺三千方”与“MORO”“F☆☆☆☆”构成整体印刷在成品板材,能够区分产品来源,未产生混淆,并非故意侵权而是使用不当;第四,MN公司原材料的产品标注均是其他企业生产的板材,未经MN公司加工不属于成品,不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针对MN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认为MN公司将已注册商标超范围使用,属于不规范使用。比较被诉标识“美诺三千方”与佳汇木业公司权利商标“三千方”可见,前者完整包含了后者的全部文字,且字形几乎无差异,二者构成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两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一审认定MN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并特别指出:双方纠纷的实质在于,分属不同权利人的具有近似要素的注册商标因不规范使用问题所引发的商标专有使用权冲突。对于分属不同权利人的商标,在商标本身具有一定近似要素的情形下,各权利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基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登载的核定商品范围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尽量相互区分或避让,以免造成混淆误认,否则应当受到商标法的调整与规制。
针对佳汇木业公司的上诉理由,即如果构成侵权,那么一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二审法院认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往往导致侵权行为人侵权获益或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不易确定,现行法律遂赋予人民法院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此即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设置由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历来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极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之一,也往往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一旦当事一方或者双方对一审酌定的赔偿金额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则需对一审法院所酌定的金额进行评价,主要审查的要素包括:一审法院判赔的金额是否超出权利人主张的诉讼请求范围、是否遗漏审理诉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是否遗漏查明或错误认定与损害赔偿相关的案件事实、是否未能准确理解和适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关于酌定赔偿所设置的相关规定。
(一)注册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注册商标应当不予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领域的基本原则和帝王条款,是所有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而商事活动源自民事活动,是民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作为商事活动的核心之一,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维护商标权利,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MN公司作为专业的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板材制造企业,理应知晓事实上也明知“三千方”商标的存在以及知名度,其使用商标作为在后注册商标,本应对同种商品上的在先商标进行合理避让,避免侵犯或者掠夺佳汇木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却试图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攀附佳汇木业公司的商标商誉,损害了佳汇木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质量、售后服务等的重要标识,不仅是企业品牌的象征,而且是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保护。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代表一劳永逸,权利人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否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被撤销。
1. 权利人应该严格遵循注册商标标志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商标的外观(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要素或者要素的任意组合),否则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 从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上看,范围应当仅限于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需要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时,须另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3.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商标“撤三”,是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
商标被提“撤三”成功后,原商标持有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有权,无法继续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前期对商标的广告宣传等投入也将付诸东流,将对原商标持有人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
同时,该规定对企业出于保护(非使用)目的而注册的防御商标,以及恶意抢注商标、待价而沽,在被核准注册达三年以上又从未实际使用时,都面临着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的风险。因而,无论是市场监管部门,还是商事主体,都应加强商标注册申请、持有、使用等管理,做到合法合规。
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侵权人既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同时也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法律责任并行不悖,相互补充,共同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具体到本案而言,MN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板材,不但侵犯了佳汇木业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锲而不舍,金石可镂”。如果没有佳汇木业公司持续不断的维权措施,没有专业勤勉的大成律师团队全力以赴,没有人民法院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公正司法,那么本案就不可能赢得胜诉。本案的判决,再次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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