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璟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4-08-09 00:12:33    浏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1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孙璟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案。

  住所(住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解放路994-B号聚金服饰商城一楼

  2019年9月25日,我局接举报人举报滨海新区解放路996聚金服饰商城1楼东门聚美名妆免税店销售化妆品,搭售保健品,没有相关的正规进货手续,希望相关部门核查。2019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到达滨海新区解放路996聚金服饰商城1楼东门聚美名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2019年10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滨中实强〔2019〕122号,当事人于同日签收。2019年10月18日立案。

  2.现场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知书》津市监滨塘沽罚听告〔202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的规定。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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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