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住宿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07 18:41:45    浏览: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住宿业服务质量,发挥住宿业在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提升城市形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动住宿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推进住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市住宿业规范发展,不断丰富住宿业态和产品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多层次、特色化、个性化住宿需求,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从供给与需求两端发力,注重文化挖掘和产业升级,延伸住宿业产业链,创新住宿业态,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住宿从业单位达到2.5万家,实现入境过夜游客人次及增幅、国内过夜游客人次及增幅双提升,各类住宿从业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大力发展品牌特色酒店。围绕城市商圈、城市综合体、旅游景区、特色小镇、在建(拟建)大型房地产项目、户外运动基地、酒店公寓等,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酒店品牌落地重庆布局运营。引导市场主体提升创意水平,建设经营具有巴渝历史文化、地域特色的主题酒店、商务酒店、度假酒店、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等。发展经济型酒店,推动住宿业连锁化经营。

  (二)规范发展非标住宿业态。引导城市郊区和景区周边小城镇、旅游热点地区及休闲度假资源较为富集的乡村等地居民,充分利用自有宅基地、闲置住房资源,建设、改造和经营特色家庭旅馆、客栈、民宿、公寓、精品酒店、度假别墅、小木屋、帐篷、集装箱等非标住宿业态。鼓励农家乐、精品民宿集聚发展,充分发挥规模效益。

  (三)打造推出一批精品民宿。充分挖掘城市街区、乡村生态、民俗文化、古村古镇等特色资源,对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明确的标准,推出一批具有民俗风情、人文底蕴、生态康养、旅游观光、休闲娱乐、户外运动等特色,符合治安、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精品民宿。

  (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进住宿业与会展、文旅、体育、农业、医疗、康养、教育培训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集团化发展。鼓励本地住宿业企业与国际品牌酒店探索开展合资经营、“特许经营+第三方管理”等模式。积极扶持有条件的住宿业企业加快电子商务和营销平台建设,鼓励其开展旅游住宿业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上预订、网上支付等业务。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优质住宿业企业纳入全市上市和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进行管理。

  (五)大力提升智能化水平。充分利用重庆作为国家首批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的政策优势和产业优势,推动利用大数据完善酒店管理与服务,支持住宿业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广智能酒店建设,提升行业服务效率与服务水平,有效提升住宿业流量获取效率和运营效率。充分利用大数据安全技术消除住宿业信息安全隐患,加强信息技术安全监管,推动智慧型安全监管平台建设,构建酒店隐私保护体系。

  (六)健全住宿业标准化体系。支持品牌酒店引进实施国际酒店行业认证体系,推广《绿色饭店》《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经济型饭店经营服务规范》《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农家乐(乡村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重庆民宿分类与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制定实施高于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引导住宿从业单位开展能耗管理和经营指标细化管理,建立符合现代住宿业发展趋势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引导企业以顾客满意度为导向,提升酒店精细化管理水平。

  (七)构建住宿业人才培养体系。坚持“政府支持、市场主导、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自愿参与”原则,着力推进与我市住宿业发展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大力促进住宿业人才国际化、专业化、职业化、特色化发展,有效提升住宿业整体服务质量。以重点职业院校为依托,力争“十四五”期间引进1—2家国内外著名酒店管理学院开展联合办学,建设2—3个酒店人才培训基地。

  (八)扎实开展住宿业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能职责,督促住宿业企业以消防安全、住宿设施设备安全、餐饮食品安全、社会治安安全等为重点,严格安全标准,完善安全设施,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结合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对排查发现用于住宿经营性用途的自建房屋且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要求,进行分类处置,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加强对提供住宿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和服务,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经营。

  (九)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一步明确“属地、属事、主体、个人”四方责任,强化领导责任制落实,建立有力有序有效的住宿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应当指导辖区内各住宿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综合演练、单项演练或现场处置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委托并支持住宿业相关协会开展标准制定、资质认定、培训教育、展示交流、信息统计、技能比赛等工作,引导协会在连接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鼓励协会利用大数据手段,跟踪分析住宿业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发布住宿业市场信息和行业发展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一)区县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住宿从业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及属地监管责任,开展执法检查、协同监管,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指导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住宿从业单位进行排查,督促未办理相关证照的住宿从业单位完善合法经营手续,对拒不整改的住宿从业单位,配合许可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加大对辖区内用于住宿业的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督促存在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的住宿从业单位进行隐患治理;加强对已办理完善各类证照住宿从业单位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督促住宿从业单位按照最新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市公安局:落实《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负责做好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旅客入住登记和治安安全、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指导基层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对用于住宿业的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指导区县政府依法开展涉及住宿业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加强对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相关规定,重点排查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四)市商务委: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住宿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本市住宿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及行业标准,牵头拟订住宿业服务标准和分等定级标准并监督实施,开展规范培训和组织宣传推广;研究和推进住宿业创新,指导行业开展品牌培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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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市文化旅游委:负责加强对评定的旅游星级饭店和等级旅游民宿进行规范管理,宣传旅游星级饭店和等级旅游民宿评定标准,组织开展旅游星级饭店和等级旅游民宿推荐、评定和复核工作(五星级旅游饭店和甲、乙级旅游民宿,由市、区县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评定;四星级旅游饭店由市级组织评定;三、二、一星级旅游饭店和丙级旅游民宿由区县组织评定)。

  (六)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依法开展住宿场所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对住宿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住宿从业单位进行注册登记;依法依职对住宿从业单位加强日常监督,督促住宿从业单位合法经营;依法查处有证无照经营行为,配合许可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负责住宿从业单位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督促落实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依法查处食品无证经营行为;指导住宿从业单位“明码标价”,对经营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做好住宿经营场所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八)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对住宿从业单位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未办理消防手续的住宿从业单位办理消防手续,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营业。加强对非标住宿从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分类管理和指导,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把促进住宿业规范发展作为加快产业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掌握住宿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建立定期通报机制,适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住宿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共同制定促进住宿业规范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落实惠企政策。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职能,在土地出让、税费减免、信贷扶持、社会保障等方面,研究出台和实施一批促进住宿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因地制宜制定住宿业细分业态“证照办理”审批服务简化措施,优化住宿业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效能,为住宿从业单位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安排专项资金,对国际品牌酒店引进、绿色饭店节能改造及创建、经济型连锁经营酒店发展、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评定及创建、住宿业法规标准起草、住宿业人才培训及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补助或奖励。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住宿业在改善民生、服务社会、扩大消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宣传行业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增强广大住宿从业单位规范发展、科学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条件的区县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本地区优质住宿信息及地图,便利广大市民及游客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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